关于图书版权,如何认定侵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4:43:26
我准备出一本大学英语英语单词记忆书,本书采用了一种新的记忆方法C(注C=A+B,A和B都是很普通存在的事物,以前也没有单词书专门采用A、B方法来记单词,我现在把A和B整合在一起,变成单词记忆方法C用来记单词),我现在想问的是,如果再有其他书(仿照我的书),也采用C方法,并且书的编排形式和我的一样,也是用来背大学英语单词(假设内容不完全一样,),这样的书属不属于侵权,为什么?
有点复杂请高手给出正确解答,多谢!
再补充一下,如果暂时找不到出版社出版,我去申请版权登记,拥有了版权,但没有公开发行,那以后若有和我的书极其相似的
图书出现,又属不属于侵权呢?
普通人出书是不太容易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我这本书内容是主体,但就内容而言,是任何专业人士都能写得出来,本书的关键就是多种思想组合而成的记忆方法及独特的编排形式,去联系出版社肯定要透露书的独特之处,要万一他不给出版,却把方法学走自己去出书,该如何是好(当然我这本书300-400页,也不是立马就能写成的)?
所以作为一个普通人,到底如何更好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是先去版权登记好,还是直接找出版社呢?希望内行人士给与指点。

第一类授权是图书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如作者将图书作品在某一期间、某一地区、某一文本的出版的权利授予出版社时,出版社即根据即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该图书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即图书作品的复制、发行的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该条说明,著作权法对图书作品的出版者出版的图书给与保护。再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说明,图书作品复制品的销售者在没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为侵犯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的发行权。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作为出版社的原告在证明其享有被诉侵权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时,有权针对该图书的盗版图书的制作者、销售者提起侵权指控。
  第二类是出版者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由作者保留或有作者另行授权第三方行使时,出版社的诉讼受到限制。如出版社针对盗版图书制作者提起诉讼,因出版社享有图书作品的复制权,这一复制权属于出版社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故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复制侵权的诉讼。但出版社不能单独针对销售盗版图书的人起诉,因为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诉图书的发行权由作者保留或授权第三方行使,出版社并不享有图书作品的发行权,故此时的原告应为作者本人或作者授权的第三方。
  第三类是作者将图书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出版社,则出版社完全有资格针对任何制售盗版图书的人提起诉讼。因为依据《著作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专有使用权的内容依据合同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这一规定实际上说明被许可人所享有的权利远大于专有出版权人的授权,其内容必然包含图书作品的独占性的复制权、发行权。

我觉得不属于侵权.
这是一个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著作权保护的构思和表达.但是这个构思和表达必须是常人不能想到的.
你这里的C=A+B的方法不能算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