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道国际贸易事务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0:04:08
1:
我某公司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潮解,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案例2: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保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

案例3: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4: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 我方能接受吗?

案例5:
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1.可以赔偿,因为受热是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2.A公司得不到赔偿,因为“仓至仓”条款在实际业务当中,实际保险范围是“起运港”至“目的港”,所以A公司在工厂往“起运港”运输货物途中不是保险范围,得不到赔偿。
3.在信用证支付项下,《UCP500》中规定: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单据不全是不行的,可以拒付。
4.不能接受,就说我们已经按规定投保了,而且CIF价在“起运港”风险就已经转移到买方了,所以我方没有任何责任。
如果我方想长期和对方建立合作关系,我方可以给一些感情补偿救济,实际当中常这样做。
5.和上述第四题,答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