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的性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4: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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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性质主要体现为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它的特点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调整具有罗马市民资格者的各种法律关系,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日本学者津田真道错误地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清末变法,由中国学者直接抄自日本,译作今称。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我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我国民法的起源(实际上,中国真正开始出现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为直接与间接法源。在台湾,民法第一条便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即是对民法的法源规范。当中的法律、习惯、法理即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谓的间接法源,指学说与判例而言。现今大陆法系民法在内容分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内容上包括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等。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也属于民法范畴。

关于如何规律司法上的关系,立法上有采“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规律个人关系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规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如德国、法国、二战前的日本,在中国,自二十世纪初国民政府立法之际,决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即于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