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的小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0:58:1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呢?
谢谢。
两位分析的不错。
我再阐明一下问题的本质。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涉及到的时效起算问题的确应该按照民诉规定走。那么就涉及到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
民诉中规定诉讼可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但刑事诉讼非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而向被告提起的诉讼,那么此种诉讼是否可作为时效中断的是由呢?
所以,“ 诉讼实效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开始起算 这是楼主的问题当中的法条具体规定的”这种理解是否确切,还请大家继续讨论。

既然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是如同于一个普通的民事诉讼一样(和刑事诉讼没有直接联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确认诉讼时效 诉讼实效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开始起算 这是楼主的问题当中的法条具体规定的 没有什么问题 yang570429 你误会了我的意思了
民诉中规定诉讼可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 应当是指针对同一民事纠纷提起了诉讼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和刑事诉讼没有关系 刑事诉讼非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而向被告提起的诉讼 应当作为一个新的民事纠纷单独考虑诉讼时效 这是我的理解 希望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楼上错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
如果没有提出的 不得再提起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在判决做出之日起10天内不上诉的 判决生效
自这个时间开始 开始计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效的期限

如果一直没有提出民事赔偿主张,应当从损害发生后计算。如果主张了,应当从主张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