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重庆市对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1:34:51
1医疗期如何认定成立,是否需要相关机构出具证明,为提供证明而造成的费用(如何员工的检查费)是由个人还是用人单位来承担?
2在医疗期内,员工不工作所能享受的工资(待遇)是多少?重庆市是否有明文规定?
3如医疗期已经结束,员工的疾病(非工伤)仍然需要治疗,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在员工患病(非工伤)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期的工资做为补偿,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员工在接受这些补偿后,是否还可以控告用人单位?(不要鄙视我,我不是用人单位,也不是员工,确实有可能出现这样出尔反尔的案例)

期盼专业人士的解答,先谢了

1答:医疗期的计算,当年或跨年度病休,在6个月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按达到3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6个月的,按达到6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5个月内累计达到9个月的,按达到9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8个月内累计达到12个月的,按达到12个月医疗期处理;在24个月内累计达到18个月的,按达到18个月医疗期处理;在30个月内累计达到24个月的,按达到24个月医疗期处理。
2答: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3、4答: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