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明显有冲突——怎么回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21:35:28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然而,《法官法》却是这么规定的: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
前面说是大会选举,后面又说是常委会决定——这不矛盾吗?到底上海市中院的院长是上海市人大选出来的还是上海市人大常委决定呢?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 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知道为什么规定会不一样
但个人认为应当是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 网上看很多中院院长任免也都是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