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期间,证据不足,最长多长时间放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0:52:59
我一个朋友,想要承包一批工程,与他竞争的人托通过私人关系找到我的朋友给了部分好处费,让把工程让给他(当初我朋友是村长)。我的朋友答应了!而现在村里的人为了争权夺势,把我这位朋友告到了经侦队,现在被经侦队以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刑事拘留!当初接洽、取钱都是一个人名义,于任何单位任何人无关!取钱时给对方会计写的字据是“今支到XX施工费XXX元”,落款是我这位朋友得名字。关键这个案子是检察院查完并结案的事情!各位法律专家帮帮忙,我只好位朋友该怎么办?有事没事,严重与否?主要是我们这里没有讲理的地方了!谢谢~!

1、最长不得超过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如果证据不足,可以将拘留改为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是刑事拘留最长37天,但是要使被批准逮捕,就不好说了!

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