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与发票的问题,请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2:29:18
A(卖方)和B(买方)签订合同,B用C开给他的支票来付款(抬头并未写死),但也没有背书,直接转到我们公司账上,这里面有哪些地方是不合规范的?我现在所知的是C是拿不到B的发票(当然C肯定也是同意B不开发票给他的),那C用什么来做账呢?因为他们公司的账户在银行账面上是一目了然的,到时候税务局不要说他逃税等之类的问题吗?然后这里面的B没有支票进账,但他肯定与C是有买卖关系的,那他不用开票给别人是不是就等于少交了税,说白了就是逃税了吗?这里面的A这样又会有什么相应的责任承担呢?或者我说的并不对,请高手指教,我想弄清楚这样的做法对三方或对税务或对什么部门有如何的利害关系,谢谢......

太乱了,我笨 没看太懂,我就自己理解得说说吧。三个公司abc a 可以拿着c开的支票在背书栏盖章,然后给b,b在被背书签字盖章 就可以了,并填写进帐单。
c 有支票存根阿,可以按照这个记账,b有进帐单阿,也可以下帐,然后收到a开的发票,再做张,就可以了。不知道我说得清楚吗,希望能够帮到你

当然要做账,问题是自己B方要到A开出的发票,把钱付给A就行了,别人的事应与B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