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试用半年还不给转正,可以告用人单位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47:08
我女友在今年1月进了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由于是大单位(武汉最大的事务所),就放松了警惕,没有签定任何劳动合同就进入试用期,谁知道这一试用就是半年,由于工作来的不容易,我女朋友一直忍气吞声,都不敢提转正的事。她是做审计的,平时工作也很刻苦,有时晚上还把东西拿回家加班,还要出差做外地的项目,可是只拿着一个试用期的工资,我有车有房,我不缺她挣这点钱,可是就因为她只是拿试用期工资,领导对她根本不重视也不培养,让她呆的很窝囊,我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昨天我要她去问他们领导转正的事究竟怎么回事,刚她跟我回电话了,领导这么说:“由于项目做的不多,不好打考评分,所以不好办转正”。这大家都听的出来是扯淡的,话说到这也没什么意思了。我只想问问各位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和那边同事处的都不错,有人可以证明她的工作时间的。谢谢

单位这样是违法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你们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可以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虽然你女朋友与事务所没有签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处理意见与上面的仁兄一样.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同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