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9:09:31
大家好!福建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办法怎样规定的?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础的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长。农业用地是建设用地的主要后备资源,农地征用也就成为取得建设用地的重要途径。然而,征地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因而也就涉及到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征地补偿是用来调节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利益关系的一个主要经济手段,其数额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这种调节的实际效果。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费金额是实践中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在征地实践中都存在着征地补偿费过低,不能保证被征地上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问题,因而农民对征地抵触情绪很大。而有关法规对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弹性过大,科学依据不足,导致征地实际工作部门在操作中遇到种种难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征地补偿进行深入研究,为合理确定征地补偿额建立科学依据和定量方法。
一、关于征地补偿费经济性质的分析
征用是宪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又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用"。从目前来看,土地征用是我国政府最常用的一种征用类型。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无论是土地公有制还是土地私有制的国家,都从法律上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私人或其他主体所有的土地,可见土地征用是国家凭借国家机器强制性实现的土地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必然给土地原所有人带来财产损失和某些精神痛苦(如被迫离开已住惯了的土地的伤感、与征用者交涉及寻找替代地的辛劳,以及给生活带来的不安定等),因而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应给予土地被征用人相应的补偿。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虽然征用是以国家意志无条件实施的,但法律认为财产损失不是社会成员必须承担的义务,因而国家必须按被征地的市场价值给予被征地的所有人全额补偿,通常包括对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和对被征用地块剩余部分因征用给其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补偿。对于征用给被征地所有者的带来的精神痛苦,加拿大有"干扰损失补偿"和"重新安置困难补偿";但日本法律认为,土地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行的,所以由于征用而带来的精神痛苦是被征用者作为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国家不予补偿。可见,土地征用完全因国家意志而发生,不受被征用土地所有者的意志而转移,但很多国家在实施征用时,均按等价交换的原则给予被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