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20:17:23
律师你好~ 我的朋友?被他的父母告上法庭,原告是他的父母,被告是我的朋友,要求依法分割房产及设备.92年二原告花钱购买一块地号,自建两出厂房和一个收发室,95年原告在此成立的工厂,96年原告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证时,将该三处房产落在被告名下,当时被告未满十八周岁,01年被告父亲半身不随,工厂停工,03年原告将该厂房出租,租金由原告全部取得,06年被告将一年租金取走,以备孩子上学之用,两原告认为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要求分家析产,现在房产证是被告名字.被告从没有说过不赡养老人,请问这种情况之下,原告能否受法院支持而达到分家析产的目地?现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是我朋友一个人的名字.原始取得,私有!现在物权法草案,也开始启动的情况下,法院还会不会,把此处房产(析产)~!
你的答案,我有点不太明白.现在我国法律法规,对固定资产,有明确的规定,不动产以更名过户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这里的父母只能被认定是出资人.在法律上讲,出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是吗?

从你所述的事实来看,该三处房产应该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并不是原告赠与被告的财产。虽然房产证只有被告一人的名字,但不影响共有的认定。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应共同共有,任何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无效。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在共同的关系消灭时才能分割。在本案中,只有分家,才能分割该共有财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分割该共有财产。
至于赡养问题,这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影响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割后,子女仍要对父母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