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民法上的(包括物权法)五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是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1:08:39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127、129条)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条)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7、188、189条)

4、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5、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因管理。。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