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和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21:55:23
张某系某研究所的课题组组长,该研究所性质为国有事业单位。02年他与同事吴某、二名社会闲散人员共同成立一家公司,他担任挂名法人代表。按研究所规定,凡科室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技术合作,必须向单位备案,并上交税后利润30%。张某认为30%太多,便瞒着单位,成立公司,并利用科室的设备试剂为自己公司生产产品。
06年公司歇业,税务审计认定盈利37万元。按公司成立时约定,张某每年可从公司最低分得10000元,但由于张某科室生产的产品销路很好,而且一部分销售款直接以现金形式汇入张某的科室,所以公司同意这部分收入由张某签收,以吴某名义存入银行,存折也由吴某保管,张某支配使用。据调查张某实际获利12.9万元,另24.1万元盈利余款张某无法解释来源和使用情况。据张某交代,这12.9万元的流向:分配给科室职工、组织职工旅游聚餐、科室横向交往送礼,张某承认自己从中分得4000元,尚未分配的70,770元已追缴。
请问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和处理?

说实话,表达的意思不够明确,单从现在的表面文字看,张某的行为不能定性为犯罪,只是处理公司财务时不当。处理的方法也只能从民事纠纷着手。

我觉得职务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