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时误伤别人留下疤痕,十几年后的现在,对方要求赔偿?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3:02:45
我现在还差半年21周岁,在我上幼儿园时,某天看到剃须刀片好玩,带到学校。误伤了甲(具体情况我也记不清了,我当时不到7岁),在甲脸上划了一刀,由于缝针,留下的疤痕。现在,甲以去找工作,用工方因其疤痕拒绝招他为由,要求我出资为其做美(整)(具体就是清除疤痕)容手术。要我付全部费用。 请问我该怎么办?

《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
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
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很简单的说,对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除非你自愿履行,否则对方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