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的管理以及佩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2:03:08
能帮我解答的朋友告诉我一下.枪支谁可以出入随时佩带?去年和朋友出去吃饭.在酒桌旁边看见一个朋友腰里用绿色的枪布包裹这一把手枪.这杂回事?他是正规政府保卫处的处长..我想问处长相当于什么?为什么会佩带枪支出入任何地点.枪支是怎么管理的?谁能带谁不能带?打什么报告?等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
  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
  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
  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
  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
  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管理就更严格了
  第十一条 持枪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
  门批准。持枪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
  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
  处理。
  第十二条 持枪人员和持枪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
  持枪证。
  第十三条 展览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的有历史意义的枪支,必须
  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登记,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机场、交通
  沿线以及其他规定不准鸣枪的地区任意鸣枪。非狩猎区禁止鸣枪打猎。
  第十五条 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场所,不许携带枪支时,持枪人员
  应当将所带枪支交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
  第十六条 各种枪支均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集体持有的,应当
  指定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支、弹药分别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