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的管理以及佩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
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
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
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
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
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管理就更严格了
第十一条 持枪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
门批准。持枪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
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
处理。
第十二条 持枪人员和持枪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
持枪证。
第十三条 展览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的有历史意义的枪支,必须
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登记,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机场、交通
沿线以及其他规定不准鸣枪的地区任意鸣枪。非狩猎区禁止鸣枪打猎。
第十五条 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场所,不许携带枪支时,持枪人员
应当将所带枪支交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
第十六条 各种枪支均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集体持有的,应当
指定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支、弹药分别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