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请愿意帮助弱者的朋友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33:19
我丈夫提出离婚诉讼,与今年4月19日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同意法院的审判内容,并签下离婚协议书,按照法律程序,在4月24日进行手续上的处理。
但却在24那天,原告的父亲,姐姐与负责该案法官进行非公开性的〈3人在另一间房〉谈话,3人出来后,法官以怀疑原告有精神疾病而不了了知。过后数日,我的律师通知我说已经撤诉了,双方当事人并未同时到法院,也没有裁决书。
请问法院这样做对吗?签下的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吗?我应如何应对?
谢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但是,这一规定在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该规定第十三条表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注:此处为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结合上述三个法条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原则上,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应当制作调解书。并且,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可以反悔。
二、在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中,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该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

那么,本案中你所提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你们在经过法院调解之后,并未和好。此时,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我们知道,离婚案件有两种情形:1、协议离婚。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事项亦作出明确约定;此时,当事人可达成《离婚协议书》,径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诉讼离婚。1)、对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存在争议,即一方要离,一方不愿意离;2)、对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配问题上存在争议。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当及时作出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