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机群发短信 恶意透支话费如何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2:28:56
2006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林某利用电脑、手机安装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手机卡,透支拨打网站声讯台或以发送短信换取游戏币的方式大肆盗打电话,恶意透支移动、联通公司手机卡话费。根据林某交待,其购买无记名的手机卡4000余张、手机8部、电脑2台,共盗打电话恶意透支移动公司话费113万余元、联通公司话费65万余元,从中获利30多万元。
问:对于林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如何处罚?

诈骗罪

  转自:北京法院网 时间:2007年2月25日

  刘庆国等6人利用短信群发,恶意透支话费,致使移动电信公司损失了33万余元的电话费。日前,该6名被告人分别被丰台法院以诈骗罪判了刑,其中有4人被判处了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006年2月至3月间,王浩伙同高占武等人分九次持假身份证、假营业执照在本市丰台区、朝阳区、海淀区等地共九家移动电信营业厅骗购出全球通手机卡261张,后将电话卡全部转卖给被告人刘庆国、刘庆军、张云起、李贺丰等人用于短信群发业务,进行恶意欠缴话费。刘庆国、刘庆军负责联系短信群发业务并将部分具体工作交给被告人张云起、李贺丰来做,共造成北京移动通信公司损失人民币332593.46元。其中,刘庆国、刘庆军系该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策划环节,王浩、高占武系骗购全球通电话卡实施者,上述被告人应当对共同犯罪总数额负责;张云起、李贺丰系具体实施群发短信人员,故对从其住处扣押的手机卡给移动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予以认定其各自的犯罪数额,其中张云起的犯罪数额为20372.84元,李贺丰的犯罪数额为8690.43元。

  丰台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庆国、刘庆军、王浩、高占武、张云起、李贺丰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伪造的证件骗购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的全球通电话卡,恶意欠费,用于群发短信谋取不法利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刘庆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法院对被告人刘庆国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庆国伙同刘庆军使用刘庆军在互联网上的帐号承揽群发短信的业务,利用由王浩、高占武使用伪造证件骗购的全球通电话卡,并分派给张云起、李贺丰具体实施群发短信,进行恶意欠费,其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被告人刘庆军在北京市曾因使用伪造证件骗购的电话卡恶意欠费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组织人员,并承租河北廊坊地区的房屋从事该项犯罪活动,被告人刘庆军虽不亲自实施群发短信的活动,其系意欲使犯罪活动更具有隐蔽性,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的组织、策划、分配任务等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浩利用伪造证件骗购全球通电话卡卖给刘庆国等人进行群发短信是明知的,其行为是刘庆国、刘庆军等人群发短信恶意欠费的重要环节,其应该对全部数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