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法律专业人士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1:02:57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出院后经过法院终审判决,进行了相关赔偿,由于治疗尚未结束,其中有一项赔偿为继续治疗费15万元。已执行完毕。
再后来又关于残疾赔偿金(上次诉讼中因为治疗尚未结束,没有最终评残,所以相关的权利没有审判),误工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等相关权利进行诉讼,其中发生了几个争议,
1:是上次所涉及的15万元后续治疗费的问题。在后来的诉讼中,被侵权人认为后来因为治疗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并不包含在后续治疗费中,那个后续治疗费仅单单是治疗费,相关费用还要进行赔偿。而侵权人则认为后续治疗费已包括相关费用。
2:老人的抚养费问题,老人的抚养费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年,是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还是诉讼开始时,还是定残后呢。
3:关于护理费的问题,出院后至定残前这段时间有护理费吗,(医院有证明须陪护一名,或者还需要其他什么证据?)法院认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不于支持。
希望您回答时详细点,最好能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胜感激。
2: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35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6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37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须的费用给付。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不住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扶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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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是需要证据的,不是单凭一张嘴,或者自己的想象,因此在主张权利之前先搜集好证据或者补充好证据,再打官司,否则权益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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