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法院会认可什么样的电话录音取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6:31:29
在商业纠纷、遭受骚扰电话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检察院、法院认可的电话录音证据。
  1、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3、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相对清晰的,合法取得的,未删节过的.具体法院自己会认定,你只要提供证据就好了.
除此以外可打通话清单,列举骚扰电话对精神、工作的不良影响,周围人证言。受害者凭这些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对方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