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八点半上班晚九点下班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0:07:27
本来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早九到晚九十二个小时工作制,做一休一。但今天领导说从下次上班开始就要早上八点半上班,晚上九点下班。就是提早半个小时上班。我想问的是这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加班费?
询问领导为什么?领导说我们吃晚饭的半个小时时间没有算到工作时间里,所以要补上半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请问这种回答是否合理?

如果是停了工作吃饭,扣除半小时的吃饭时间不作为工作时间是合理的。
如果是在工作中、在岗位上吃饭,将半小时的吃饭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是错误的。

你们做一休一,每月至少工作15天,按每天工作12小时计算,每月工作180小时,超过平均每月工作167.3小时的劳动法规的规定。每月超过的12.7小时应当计发加班工资,你完全有权利要求单位发给加班费。

平均每月工作167.3小时的由来:
每天工作8小时*(每年365天自然日-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日)/12个月=167.3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