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辉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23:01:15
丁某,某市国土局资源局长,2005年5月,滨海市个体从业人员李峰注册成立了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地产开发征地问题经人介绍到丁辉寻求帮助,经丁辉协调帮助,李峰的公司顺利拿到了公司开发房地产需要的土地,并办理了全部土地使用手续。2003年1月,丁辉主动找到李峰,声称自己手中有50万元钱,想在李峰的公司投资。要求每年返还利润50%,李峰同意,并把自己的信用卡帐号提供给丁辉,丁辉把钱打入该帐号。按照约定,2003年、2004年,李峰一共付给丁辉现金50万元。2005年9月案发,2005年的约定利润尚未结算。经审计,丁辉打入李峰信用卡帐号的50万元没有进入公司财务,被李峰个人消费使用,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年平均利润率8%。

这次中纪委的禁令里没有这种情况
个人意见,需要综合当时情况认定,如李峰公司是否现金短缺?李峰公司在外借款的利率多少?50万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该公司实际每年的利润数额有多少?

行政事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明目以入股\入干股的形势,
参与办企业.以此情况看二人有利害关系,该局长还是主动提出,从法律上讲已构成索贿.
不过这种问题你最好不要在这上面讲,这在没被披露前是敏感问题

是索贿受贿,有限公司的分红应该根据利润多少,在投资前就决定分红多少是索贿

形式更隐蔽的索贿行为.
已构成受贿罪

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