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人将5人打成1死4伤请问怎么定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6:40:33
同学校同班的1个同学因看我不爽(之前未有身体冲突) 叫了4个我不认识的人(校内校外不清楚)联合袭击我 被我打成我1人将5人打成1死4伤 主谋终身残废 其他4个1死 2骨折 1失明(被我戳瞎)我是赤手空拳且有几处擦伤
请问这件事情应该怎么定性
由于是从学校里面打到学校外面 请问校内和校外发生的分别应该怎么定性 所参与人员本校和非本校的又该如何定性

请严肃回答 追加高分
48小时后出来的 取保候审 限制人生自由 随叫随到
我本来非常忍让 是他们一再挑衅并且不让我走 还在背后袭击我
我都是在3招内搞定的 我本意没有想把他们怎么样

细节不够清楚,3招内搞定 防卫的时间极难断定 假设他们是豁出去的拼命可作如下断定

  一、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起始时间。不法侵害开始的把握。在理论上存在两类观点。
  一是单一标准说。如着手说(即不法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进入现场说(即只要不法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侵害的危险就己存在,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在实践中广为接受的为着手说。
  二是双重标准说。双重标准说采用一般与特殊两种标准确定不法行为的起始时间。一般标准为着手说,即着手就是不法侵害开始实行之时,特殊标准为紧迫标准,即对于那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虽然尚未着手实行,而只要临近着手,由于其己使合法权益面临着遭受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就应将其视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例如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从犯罪未遂说来讲尽管未达到着手的程度。但是,由于其给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的威胁迫在眉睫,亦应视为不法行为己经开始,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开始,应当是指不法侵害行为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其己经开始实施,并且使其侵害对象受到直接威胁,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会受到侵害的。因而,其特点为,
  其一,客观方面不法侵害有一定积极的作为,且己经开始,因而不同于犯罪未遂的着手。
  其二,从侵害行为的程度上看,该侵害行为的对象己经受到现实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胁,达到了如果无防卫措施,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将会受到损害的程度,对这一标准可简称为危险紧迫说。就本案来说,张津龙在李志泉打碎张的眼镜,碎片划破了张的眼皮,李又用右臂来住张的颈部,继续殴打张,张挣脱不开时,即侵害行为的对象己经受到现实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胁,张为逃脱挨打,才掏出水果刀朝李乱捅,也即如果无防卫措施,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将会受到损害。因而本案被告人采取防卫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的,即:侵害行为己经开始,且人身危险己经直接迫近。

  二、关于无限度防卫问题。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