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小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4:02:30
甲是A县人,2006年1月户口迁移到B县,后在B县住了7个月后,因工作原因调动到C市D区,在D区工作至2007年3月因原有债务被乙起诉,现在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

B县有管辖权。(因为甲的户籍在B县,在D区居住不足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同意二楼观点,B县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时以住所地。

甲的户口从A县落户到B县,B县就成为甲的住所地。
依题,甲从2006年8月调到C市D区工作,至被起诉的2007年3月时在C市D区居住尚不足一年。故,C市D区并不能成为甲的经常居住地。

综上,甲的户口所在地B县才是本案的被告人住所地,享有本案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