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刑法的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6:10:17
甲发现一推摩托车的人乙形迹可疑,怀疑摩托车是乙盗窃来的赃物,当乙发动摩托车想骑走时,甲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对乙说:“你到哪里去?”乙见状,以为甲是摩托车的失主就弃车而逃。后甲见四周无人,想将摩托车骑回家据为已有。刚骑一会,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
问:依照我国刑法,本案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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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放在购车养车是很有道理的,呵呵

问:依照我国刑法,本案应如何定性?

答:前面甲的行为均为合法行为,“后甲见四周无人,想将摩托车骑回家据为已有。”才存在违法性。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那一刻甲将摩托车占有的性质是什么。

因为甲的先行为导致乙逃跑后,甲对摩托车的控制是一种合法的控制、占有,属于一种保管赃物的善意占有。因此,应排除甲秘密窃取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而且甲也未对乙或失主存在抢劫的犯罪行为和抢劫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抢劫的故意。甲也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乙实施欺诈行为,其前部分行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甲非法占有的犯意产生的时间是在合法占有之后。

当甲发现四周无人的时候,甲利用其保管赃物的合法占有的地位,意图实施侵占保管物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因此,本案中的摩托车的价值如果符合数额较大的程度,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乙虽然没有直接偷车,但是以据为己有为目的,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他人物品,属于盗窃罪。不过,会根据他的情况而定性。

甲起贪念,欲把车据为已有,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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