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七年,换人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22:13:39
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7年了,干的是保洁工作,当时没用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更换领导了,告诉我月底就不要再干了,多给了一个月工资,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能有什么赔偿,劳动法有规定吗,可以打官司吗?谢谢能给我个确切的回答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接要赔偿是没戏了.你现在应该收集你工作过的证据,像以前的工资条一类的,可以以此为证据打官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你们虽然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接近一年的工作时间,已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时总经理要求你们离开公司,实际是一种违约行为,是对你们合法权益的侵害,与你们形成劳动争议。
你们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相关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