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婚姻法的法律条文在表述上不是那么严谨,大家认为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0:37:29
因为自己刚刚学完了合同法,现在在学习婚姻法,感觉到在条文的表述上婚姻法远远不及合同法那样严谨
比如说
合同法中用"或者"二字,而婚姻法中却单用一个"或"字
合同法中往往用"应当"二字,而婚姻法中却单用一个"应"字应
第三十七条,"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负担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另一方"用"对方"表述较恰当,"一部或全部"用"部分或者全部"表述较恰当"负担费用的多少和负担期限的长短"这句话是最没水平的,窃以为"负担数额和期限"如是表述也许会恰当些

大家以为如何

只要不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误解。法律用词我认为通俗越好。因为我们的社会成员的文化水平不是都很高啊,如果我们的法条太过严谨就不利于一般的公民来理解。我觉得“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负担期限的长短"更口语话更容易被低文化水平的公民理解。你说呢?呵呵

似乎有点。。。

但是我说的,这种表述不能说是楼主说的那样“不是那么严禁”,应该说是“不是那么正式”,有点“大白话”的表述。但是从逻辑上讲,还是严谨的。

楼主,你认为是这样吗?楼主你看来也要回炉学语文了

法律是一张网,总会有漏洞,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囊括社会中的种种现象,至于法条所用的语言,我认为应该精练、直白、无歧义,最好让所有识字的人都读的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