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应收帐款没计提坏帐准备,现在收不回来,怎么做分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2:32:16
公司有提坏帐准备和没提坏帐准备各是怎么做分录?

没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

  有提取时:
  提取时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核销坏账时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内资: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外资企业:
  国税发〔2004〕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取消上述审核认可后,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评估时,就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根据坏账损失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应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重新举证,作出说明或进行公证。凡已扣除的坏账损失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应作出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说的坏帐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