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论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4:26:25
2001年8月1日,甲公司聘用王某为光电缆部经理,并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必须为甲公司的技术和商业情报(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这些情报和技术,即使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王某不得受雇于甲公司以外的用人单位(包括业余时间),部应做有损甲公司威望、名誉或业务的事情,未经甲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王某无权代表甲公司进行任何交易或签署合同,或以甲公司的名义代表甲公司行使权力。劳动合同期限为2001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止。2003年8月10日,王某代表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美国某公司生产的电缆故障测试仪商务采购合同,同日,王某之妻刘某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奥地利某公司生产的电缆故障测试仪商务采购合同。2004年8月,王某从甲公司离职。2005年7月,甲公司称从丙公司知道了王某违反竞业禁止和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故于2007年4月诉讼到法院。
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有什么区别?
(2)甲公司能否依据《公司法》起诉王某?为什么?

1、法定竞业禁止的主体由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有:(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2)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4)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
2、其余人员无法定竞业义务,如果合同约定需要其竞业限制,需约定相应补偿款,方有效。此为约定竞业限制。
3、王某在工作期间应遵守约定竞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不能依据公司法起诉。
而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把商业秘密透露给他的妻子,该约定竞业义务不及其妻.也很难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网 www.viplaw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