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婚的再育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20:38:40
我丈夫的第一次婚姻已有了两个孩子,离婚后两个孩子都归他抚养。我们相识相恋重新组成了新的家庭,我也非常喜欢孩子,并且还未曾生育。也更希望有自己和他的爱情结晶,但是对这方面的法律条文还不是很熟识,我们想来求教一下,就现在这种情况,我和丈夫是否能够再要一个属于我们的孩子!
我们是河南的!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现在这样看,你是不能再生育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