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注明诉讼地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2:32:51
我想知道在合同中双方注明因商品质量问题诉讼所在地是否有效?
比方说甲乙双方为合同双方,在异地,甲为供货方,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先打款后发货,乙方要求使用自己的合同,合同中注明如果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诉讼则诉讼地选择乙方所在地的法院,但甲方提出异议,要求用甲方提供的合同,发生商品质量问题则应该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请问甲乙双方所要求的在合同中注明诉讼所在地的条款是否有效?如果发生诉讼事项,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的原则??
我一直弄不明白这个问题,请哪位老师告诉我!谢谢!!

双方一致同意。约定有效。

合同的诉讼管辖非常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都是民诉法明文规定。

合同中注明的有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合同中标明条款则有效,如果合同中没有标明 则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