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1:15:40
我们单位承建了一铁路施工项目(浙江),后来与其中一个分包商发生经济纠纷,分包商就将我们告到了分包商所在地(福建)铁路运输法院。
我个人以为这是不对的,
1、铁路法院是特殊法院,主要主观铁路运输有关的民商、刑事案件(1990)最高法的解释中有范围。
2、依据合同法规定,要么是合同履行地,要么是被告所在地。
因此不应该属于该铁路法院管辖,
我们几经交涉,但是法院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我们也拿他没办法,
请求高人只招:
1、管辖上是否有问题
2、如何争取管辖异议?
(俺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不必忽悠我)
针对2楼的,我想说一下的是,你的意思是说这个案件中,管辖方面是没有问题的?
但据我查阅,铁路法院主管涉及铁路运输解释中第七条“ 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 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但本案中的纠纷是发生在该工程完工后,近乎可以认为已经单纯的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了,而且应该属于建筑施工合同范畴。。。。

望能解释或引用相关的政策法规。

管辖权上你说的那些都对,但法院是这么一种态度,你们确实拿他没办法

目前的中国还是别跟铁老大拧着来,看看7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那个《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就没什么可说的了,老大毕竟是老大

1、管辖上是否有问题
:有问题,可提出异议,注意在答辩期限内提出。法官会出裁定,可上诉。不过在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双方都可管辖的,一般铁路法院如果立案,可能不会转移。
2、如何争取管辖异议?
:答案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