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过期后还有约束作用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6:38:18
我在长沙某公办大专院校工作(聘用制),首次签的合同只有四个半月(2007年3月15日-2007年7月31日),试用期三个月。在合同到期后学校没有马上与我继签合同,而是填了一份继签申请表,之后放了暑假,暑假期间学校安排了我半个月的值班,我在暑假期间报名了省政府的一个招工勤编制人员的考试,被录取了。我于8月13日向上级口头提出辞职,由于放假,我的书面辞职报告8月24日才上交主管,人事处处长说我之前的申请表已形成“要约”,必须再做一个月之后才能走。后来经过协商,双方同意在新员工来时即可离校,之前一切照合同办事。但是学校在教师节那天并没有按照合同发给我节假日慰问金,而且还有意拖延招聘新员工时间。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从七月至今的工资还没有发,之前的加班、值班费也没发,还有合同里买的保险在离校时是否有凭证。

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就表示你们双方的雇主关系已经解除.
但是你签了继签申请表,也就默认合同的继续了.
所以你单位要求你再做一个月是合法的.
但是你也要明确,既然默认合同了,那就表示在合同期内的最后一个月中,所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你也是有权利享受到的.保险也必须是买到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的.如果说学校这点不能做到.你直接可以去劳动局质疑,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但就现在国内许多企业的做法看,第一,企业认为你没有足够的精力去应付这样的官司.第二,有些人认为这也是些小钱.比较自己后面找的工作待遇算不了什么也就放弃了.企业正是抓住大部分人的这个心理,所以才会拖着打持久战.
所以最后应该怎么做,楼主可以自己决定.官司肯定能赢.但对你的时间精力消耗要求会很高.你可以衡量一下得失.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