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号递给经理辞职申请,9月15号就不来上班了,这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1:53:30
如题。劳动法上规定单方解除雇佣关系要提前30天通知,从上个月16号递辞呈开始算,9月14号刚好满30天。15号不来上班的话公司无权扣押我的服装押金及当月工资吧?
还有一个问题:我是上倒班的,14号正好到我班次休息。这样会不会被公司说成14号就离职?
仓促离职也是被迫,希望大家帮助我,感谢。

符合

1、关于押金,目前劳动部有明确规定禁止企业收取劳动者押金,只要收了就一律退回,不存在任何扣押金的可能。将于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2、工资是你劳动所得,劳动法严禁企业以任何原因克扣劳动者工资(纪律处罚和赔偿损失除外),如果克扣,要承担25%的补偿金。
3、如果你离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原则上你要赔偿。但你已提前30天通知,因此可以免责。另外,就算不免责,企业也必须证明究竟损失了多少,是如何损失的,这很难证明的。

劳动法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你已经履行了这个义务,所以在到期日时不来上班是符合法规定的。

不过你最好手头有保留你递过辞呈的证据,不然单位要是不认帐,说你没递过辞呈那就惨了。最好的方法是用EMS将辞呈寄送到公司,这样你手上就会有一个回单,可以证明你是提前有通知用人单位的。

注意一定要用邮政的EMS,用其他快递寄送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定为有效证据的。

当然了,人家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