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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5:28:02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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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