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私闯民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8:55:51

由“私闯民宅”说开来
昆明市民钟普宁状告盘龙区工商局打假打到老百姓家一案判决生效,工商部门闯入民宅的行为被确定为违法。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工商部门有权实施打假检查,但是,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经营场所和居民住宅应该有个明确的界定,不能利用行政强制权力擅入居民家中。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将会"使钟普宁的权利被置于客观上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该局在检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违法的行政行为(6月7日《中国青年报》)。案件的起因是2004年7月17日下午,昆明市盘龙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昆明市正义路永升巷2号打假时,一并搜查了住在二楼附10号的钟普宁家。为此钟普宁以"私闯民宅"将该市盘龙区工商局告上法庭。

由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无疑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维护。其实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里,即便贵为国王也不能擅自闯入一个普通的平民百姓家。因此,对于私人住宅,西方有谚语云"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而如果一个公民连自己的住宅被人随意闯入都得不到法律救济,那么也就谈不上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尽管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是法律设定的,是其应有的权力,是维护社会良性运转所必须的。但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是有限制条件的,否则,权力就难免被滥用。如果公权机关怀疑某个住宅内存有问题,便擅自闯入,这不仅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更是一种背离现代文明、对法律不予信仰的行为表现。而法律是高于一切的,无论是公权还是私权,只有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够构筑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有效保护。假如公共管理部门意识不到这一点,强行以自己的公权力侵犯市民的私权利,使市民生活在私权利随意被剥夺,即便有假冒伪劣产品被查处,这一查处程序也是有违法定程序的,因此也不能说是正义的。

美国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纽约市有个乞丐,常年住在公园的一个废弃不用的垃圾箱里。警察在调查一件刑案时,搜查了这个垃圾箱,当然没想到申请搜查证,结果也真搜出了一些违法物品。但法庭上,这个乞丐的辩护律师说,犯了法的是警察。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