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劳动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3:55:56
我已经公司连续工作了9年时间,公司一直没有跟我们签过劳动合同,因为新劳动法即将生效了,公司要求我们员工补签2007年1月1号至2007年12月31号的合同,请教各位大哥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此事?如果我们签了,公司有可能在合同到期时不再跟我们续约,那么公司会不会赔偿我们9年来的经济补偿呢?如果我们现在不签,等到新劳动法生效了按法律要求一定要签的,但是要怎么样的情况下才才能跟公司签呢?请各位大哥帮我出出主意。谢谢了!
因为新法即将生效了,公司现在也很紧张这件事情了,用各种手段哄别人签,我想知道的是,签合同前的几年间公司应不应付我们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问题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你们公司已经触犯了

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既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处理也比较困难。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也是摘 录的 不知道 管用不 原列是
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或者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到期既不终止劳动关系,又不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既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处理也比较困难。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