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3:56:50
麻烦高手指点下:1 ~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权请求权 5~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结合下小案例给我指点下好吗?一定要结合安例喔~谢谢!

1、排他性。《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明确了物权具有“排他”属性,即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的强行规定。
例如:我的一个手表,我可以自己占有、使用、租凭,他人不得干涉我对自己财物的合法使用,这就是排他性。

2、优先效力。是指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如:我将手表卖给甲,甲付款后,在我交付手表前我反悔了不愿意将手表出卖,这时我对手表的物权优先于对甲的债权。即我可以不卖手表给甲,当然,需要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3、追及效力。追及效力主要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形式。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例如:你将我的手表买给甲,由于你不是手表的所有者,所以我可以要求确认买卖无效,并要求甲将手表还给我。

4、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标的物清偿请求权、妨止侵害请求权等。

5、债权请求权,是指清偿债务请求权,而物的请求权更广,既包括了返还请求、还包括停止侵权请求、排除妨妨碍请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