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房地产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2:41:02
我在04年11月30号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买房子的时候合同没看就签上了,现在我已经把房款交纳齐了,他一直没有给我开发票,也没有办理房产证,今天他突然给我来了通知,让我交纳10000块钱的配套设施费,就是取暖设施的费用,事实上我们现在一直就没有安装暖气.我刚看了合同,发现上面这么一个条款就是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一共写着四条
1.房屋交接之日起水电正常运行
2.有线电视通讯交房三个月配套齐全
3.取暖设施由出卖人预留管道,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他说这10000块钱的依据就是第3条
我想问一下
1他把第3条写在这合适吗?第十四条的不是房地产的承诺吗?
他们就留下了两个管子头难道说就要交纳10000元吗?

取暖设施管道的费用,本来已经包含在房价之中,但不少开发商仍然单独重复收取。
你签订的合同中,第14条第3款已经明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这就没有办法改变了。
至于购房款的发票问题,只要你保留收据,开发商会换成发票给你的。

同意以上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