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老师帮帮我,增值税已经申报抵扣,想冲回可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0:44:26
因为我们还没有抵扣,上月没有销售收入,请给我个答案好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根据上面文件规定: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的当月进行抵扣,否则不允许抵扣。因此在抵扣进项税时把握好文件规定的两个抵扣条件。另外抵扣与有没有收入无关,进项大于销项的金额作为留抵税金可以留待其他月份继续抵扣的。因此已经申报抵扣的进项没有必要冲回,而且如果冲回以后就无法再申报抵扣的。

你申报的进项税,放在期末留抵税额里,等以后有销售收入了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