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问,家庭财产协议的法律效率问题? 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9:48:39
房产证上本来是甲、乙、丙、丁四人共有(房本写的肯定是法律承认的),因拆迁的关系, 得到一笔拆迁款.然后四个人再加上第五人戊某(多年来对家庭贡献较大)就此款的分配,自愿签署了一份家庭财产协议书. 三年多过去了, 现除甲某外,均已按照协议执行,并且其中已经有人身故. 现甲某提出要推翻该协议重新分配.请问,1,未经公证的、但基于当时每人自愿签署家庭财产协议书究竟是否法律效力(都是正常人,不存在思维障碍)? 2、甲某还可以推翻该协议吗?
实际上,甲某就是觉得自己钱拿少了,现在想按照当初四人共有的房本上的份额领取。

1、此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签定人是正常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存在不合理情况,第五人对家庭有一定贡献;协议是大家一致意见的表示,自愿签署。2、甲某推翻该协议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是不能推翻该协议的。
根据你的描述,我有些不清,拆迁款在哪里?是四个人分了,还是在甲那里?他们当时签定协议有没有明确如何保证拆迁款的分配?就是钱如何到第五人手上?
我提醒一句,此纠纷很可能变成债务纠纷,注意诉讼时效。三年过去了,协议上有没有说在什么时候给第五人款项?过了时效就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