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强行解除伤残军人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5:53:26
逼迫我们解除劳动合同.要我们每年交纳5000元的个人养老保险金,不同意交纳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拒不签订非法的终止劳动合同书,但在2002年5月份通知:不给予经济补偿金,不给予办理失业等任何手续,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现在我们就是要一个失业证也不给办了.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