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一个国际贸易时务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0:18:47
我国某出口公司
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百分之14,杂质不超过百分之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百分之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我个人有点不能下结论,我不能确定该份买卖合同到底是凭样品和规格买卖还是只凭规定了极限的规格买卖?!望求一个权威点的回答,以弄清楚我的疑惑.

我清楚的知道如果他们是按规格买卖那卖方不应该赔偿,但如果同时也按样品买卖了就的赔偿.我现在困惑的是他们到底是属于按什么来规定的商品品质,是规格还是两者都有?!

这其实涉及到的是凭什么成交的问题。矿产品、大宗农产品一般是凭规格成交。为给卖方一个感性认识,促进成交,可以寄样品作为辅助。正确的做法是,合同规定凭规格成交,样品仅供参考。此案例中,卖方在样品寄出后,又专门说明了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相同,这已经说明该笔生意不是凭样品成交的。何况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并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这进一步说明这是凭规格成交的,交货质量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因此,出口公司应该拒绝赔偿。楼上建议再次验货实无必要,因为问题的焦点不在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而在于判定该笔买卖的成交基础。

我做外贸5年了,这个问题应该是这样的:
首先法院、仲裁机构考虑的是合同,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标的物的数量、规格等要件条款,法院、仲裁机构会考虑适用相关的贸易惯例。你们订立的合同明确了所交货物的规格,因此是按规格交货,进口方根据当地的品质检验机构的品检证书认为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所以要求你赔偿,表面上看是可行的。但是,还要考虑你在出货港有没有做品质检验,以及合同中贸易术语的规定,如果有在出货港做品质检验,可以以此证明货物出运时品质符合合同规定,同时如果贸易术语是FOB,CIF等,你就不必担心索赔了。但是如果没有在出货港做品质检验,那只有请第三方来再次检验货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