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之后,在工作中受伤。劳动局是否有权拒绝工伤申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3:26:21
我母亲是在退休之后被企业再次聘用的,但是没有签订劳务合同。
今年先后两次在工作中受伤,第一次是右脚拇指粉碎性骨折;第二次还是是右脚拇指粉碎性骨折,因旧伤未愈而导致截肢。用人单位仅将医药费用付清。
我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却被拒绝。理由是年龄超过50岁。
劳动局的拒绝理由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那么现在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我想公司的处理是有一定道理的。退休返聘,不一定要订劳务合同,但只要有劳务关系存在,单位则应对务工人员的病伤负责。单位这样做了,我想是应该的。以后如有病情反复,只要和此有关,单位也应负责的。如对以后生活健康有影响,或严重到对生活不能自理等等,更应该和单位谈补偿问题了。
这些都是一个工作之人的应有的权利,不管是属工伤或不属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