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未成年儿童游泳发生意外,造成儿童死亡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5:14:05
1、出事地点是乡下远离村庄的深水鱼塘(鱼塘应属村委会或镇政府所有,当时处于原承包合同过期,无人续包状态。鱼塘无护栏、无人看护且无相关安全警示)
-----------如果能确定鱼塘所有人,该所有人是否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何种责任?
2、溺水儿童当时12岁,邀他同去游泳的19岁男孩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和救护义务?其或其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有何依据?
3、由于双方是近邻,又是意外事故,当时并没有报警。但近来两家闹的水火不容,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做个了结?事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如果此时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受理?

盼答!谢谢
非常感谢confucius1983朋友的详细回答!
关于鱼塘,这个我是很有意见的,本来是好好的耕地,镇政府非得强行圈地开挖鱼塘(不是一个两个,是成片的鱼塘),到头来因为承包人各自暗地做些小动作导致谁都包不成,几十亩的鱼塘就一直荒芜着……
19岁男孩如你所说,已是成年人了,但他拒不承认自己有过失,还要动手打人,态度极为恶劣(否则也不会考虑告他)。至于他的父母,倒是通过中间人表示愿意做出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溺水儿童的母亲坚持19岁男孩道歉,对方不肯。事情就僵持在这里。从你的回答可以看出,即便官司打赢了,也就是给点钱的事,能不能加一条要求对方正式道歉的诉讼请求?

1 所有人要承担责任,至于是何种责任,还有待调查。从你的陈述中,我认为是次要责任,他仅仅是没尽到安全警告义务,这种现象在农村是很普遍的,不可能要求每个鱼塘都用篱笆围起来,但竖块牌子还是应该的。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情况,所有人的责任不会太大,仅仅是让他出点钱表示一下。

2 19岁男孩承担的责任最大,他把一个未成年人带到深水边,就应该预见到危险的存在,并且负有保护义务,这个义务是法定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除了承担民事外,如果狠一点,他还可能负刑事责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考虑到他的年龄,检察院也许不会这么无情。99.9%是作为一起民事案件来处理,公安估计不会立案。19岁男孩已经是成年人了,在法律上完全独立了,他的父母已经不是他的监护人,所以父母不再负责任。但事实上,一个19岁的人也没什么收入,最后出钱的还是他父母,只不过父母不作为被告罢了。

3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只要不超过2年,诉讼时效就没过,可以去起诉。只要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法院会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