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法46条第5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0:15:19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二)(三)(四)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这里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是不是说,合同期满后,只要劳动条件没有降低,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就可以有补偿。
2.请问“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指什么?是对劳动者约束限制提高么?

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46条没有第5项,请自行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合同法》

  第46条第5项之 分析理解:

  第46条的规定,明确了在终止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同时有限制性的规定。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5)项”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46条第(5)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第44条第1项规定是“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分析、理解:

  (一)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订合同。

  理解:1、什么是“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条件有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条件,关键是理解“维持和提高”,应认为是维持原来的条件或是比原有的条件对劳动者更有利,而不是低于原来的条件或是更不利于劳动者的条件,此条文的目的是用人单位希望促成合同的续订,主观上希望续订合同,如是不如原来的条件一定就达不到续订的目的。而最终没有订立合同是因为劳动者的不愿意,所以责任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因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除上述的特殊情形做排他性的理解,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外,其他的哪些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哪些呢:

  1、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不利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
  2、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