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拘留的问题 请教大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5:10:29
由于发生经济纠纷无法偿还所欠资金3万元,对方提出诉讼,在法院规定时间内还没有能力偿还的话,法院是否有权因为3万元对欠款人实行拘留呢?
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呢?
请教大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 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 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故拘留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经查实,当事人如果确实无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能拘留。如果你还是被拘留了,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