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物权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6:47:05
甲将收藏的清代瓷器卖给乙,乙付清价金,约定五日后交货。丙得知后找到甲愿出双倍价钱购得此瓷器,甲丙遂达成一致,丙交定金若干,并约定三日后交货。乙听说后以给甲7岁女儿买芭比娃娃为诱饵,诱其将瓷器从家中取出交给乙。对该瓷器的所有权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所有权仍属于甲
B.乙已取得瓷器的占有,视为甲对乙履行合同,所有权归乙
C.甲一物二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归乙
D. 因为约定交付给丙的日期在前,所有权归丙。
为什么不能适用物权法27条关于占有改定的条款?

A,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要件,均未交付,故所有权人归甲所有。其女儿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效力,没有交付。

A、 买卖合同中买方付清价金合同成立,标的物转移到买方合同生效。案例中瓷器并未转移,所有权仍属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