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后,证人出示证明,否定录音内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7:05:07
我有一个官司,我是被告,有一个证人的录音(是在证人与他人聊天现场录音,录音内容是他和别人说当天的事情经过,当时他不知道我录了音,因为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我把录音做为证据提交到了法庭。
法庭质证后,原告找到证人,证人迫于压力(他和原告是一个办公室,又住在同一个单元)给原告写了一个证明,“以派出所的笔录为准”但那个笔录里面有几个关键的情节没有写。
请问这样的证明有效吗?我该怎么办?

首先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的,但是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能确保是真实的,但是对方又不承认同时又找人作证予以否认,证据提供方可以要求找专业的鉴定机构做音像鉴定,同时可以追究证人的伪证罪。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你的录音证据很难生效。
严格讲,即使对方不找证人出证,对证人的录音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也很难成为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