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需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1:46:43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规范与否,不仅关系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而且还影响到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正确性。但在会计实务中有的企业经常混淆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界限,造成会计处理错误,导致少缴或不缴增值税。为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进行比较。

  1、纳税影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虽然在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但要按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计算交纳的增值税仍要作为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销项税额”专栏。进项税额转出只是把不得抵扣的,但购进时己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不会形成增值税。因此,两者对于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在账务处理时应注意避免两种情况:一是混淆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二是少计应纳增值税。

  2、核算范围。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七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纳税人有增值税第例第十条规定的六类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规定的项目中,第(1)、(2)、(3)、(4)项在货物购进时就能确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直接计入所购货物成本,所以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对(5)、(6)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保管和使用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或所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在使用中改变了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必须将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浣?钏岸钜膊坏么酉?钏岸钪械挚邸?

  在实务中容易混淆,应特别注意分清界限的是,企业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而企业购进货物在使用中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3、计算依据。视同销售行为,往往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