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问题!望解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5:39:11
问题1、甲乙公司有债权关系,丙公司为已公司的债务向甲公司提供担保,在担保期限内,甲公司在未通知丙公司的情况下,允许乙公司把部分债务转移给丁公司,那么,丙公司就乙公司转移给丁公司的部分债务,还承担担保责任吗?

问题2、甲将一幅价值6W元的名画送到装裱店装裱,并签订了承揽合同。由于甲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装裱店通知甲在30日内支付费用,但甲仍未按期交纳。装裱店将改画变卖,扣除了甲的费用后,将其差额退还给甲。请问:装裱店行使了《物权法》担保物权中的何种权利?该权利除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合优先受偿效力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外,还具有那些主要特征?

1,依物权法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故 丙公司不再承担该部分债务的担保责任。
2装裱店行使了《物权法》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